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咨询文摘 -> 个人所得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税收征管
· 土地使用税 · 票据管理
· 发票管理 · 房产税
· 营业税 · 综合
· 涉税会计 · 个人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印花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
· 代扣代缴人挪用税款...
·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
员工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时,企业仍应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6-12 9:41:30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问:我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单位在支付给个人报酬、劳务费用时,都能够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有时遇到以下三种情况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个人从企业取得收入后,已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是应税行为,企业要求个人必须提供发票才能支付价款,个人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企业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支付劳务报酬或其他应税所得费用,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税;3.企业没有及时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也不知道如何扣缴税款。请问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是否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答: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个人从企业取得收入后,已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可以不再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是,因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税务机关还是可以对你单位(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情况下,你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和其他费用款项时,要求对方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一般都会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应征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存在申请开具发票的个人没有提供准确的交易信息,或者由于税务机关征管办法的原因等,尽管个人在税务部门开具了发票,还是会存在不征、少征以及多征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法没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的所得支付可以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无论是以税务发票还是其他票据支付个人所得,你单位都要履行扣缴义务。

鉴于有些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已经缴纳部分税款,为了不重复征税,你单位可以在征得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纳税个人提供纳税凭据税票,将纳税凭证作为已经扣缴税款的附件凭据,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扣缴,少缴纳的税款按照规定补扣。如果纳税人发现多缴纳了税款,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退税。该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对于第三种情况,企业没有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没有履行代扣税款的行为,要分清责任后分别进行处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如果是由于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责任属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纳税人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没有及时办理扣缴登记,导致支付单位不知道如何履行扣缴义务,那么税务机关应承担主要责任。纳税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