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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客户发工资是否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5-11 10:50:46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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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企业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在此其间,个人所得税是否须按月申报并缴纳?企业支付以前月份拖欠的职工工资,若以前月份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如何计算?(2)公司欠客户货款,客户要求我公司为其员工代发工资,并从我公司欠其货款中扣除,请问,我公司为客户的代发工资是否也要交税?

    答:(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一般地说,企业应按规定依期支付职工工资,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期支付而在以后月份补发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应事先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审查属实其补发以前月份拖欠的工资,可按规定月份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
    (2)对为客户发工资是否要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与本企业的职工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企业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尽管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繁杂多样,一般地说,企业不会有代其他企业发放其职工的工资。如情况特殊,确需代其他企业发放其职工的工资,仍属于企业之间约定的代办业务关系。既可以约定代发职工的工资,也可以约定代扣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会计核算上,代办者仍在往来账户中反映,被代办者则应在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就这次代办业务来说,代办者没有直接的税务责任。但必须明确,如以这种业务关系,偷逃国家税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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