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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付款买车,购车合同由公司员工(具有股东身份)和汽车销售商签订,发票开具给员工个人,车辆产权在员工个人名下,但车辆交由公司使用,款由公司支付,是否可以将车辆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入账?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由于购车行为并非企业行为,该车并不为企业拥有和控制,不能进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固定资产科目扣除折旧。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公司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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