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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名后公司房产变更登记是否涉及税务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7-31 12:17:53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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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变更股东后,现因经营范围改变,公司名称变更,请教公司房产变更产权人名称是否涉及税务问题?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动产视同销售行为,即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动产产权变更,只有销售行为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公司名称变更时,产权主体并未改变,既未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因为销售必须有对价,也未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因为产权并未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因此,公司名称变更引起的不动产产权变更不符合营业税的征税条件,不应征收营业税。

公司名称变更也不发生契税问题,因为契税是以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为前提,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受是指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而公司名称变更导致不动产产权人变更不属于上述承受行为,不产生契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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