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咨询文摘 -> 营业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税收征管
· 土地使用税 · 票据管理
· 发票管理 · 房产税
· 营业税 · 综合
· 涉税会计 · 个人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印花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物流企业将其承接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 分期付款的房屋买卖...
转让在建厂房时能否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缴纳营业税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9-18 9:32:04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问:我公司正在建造的厂房,因缺乏后续资金投入,拟对外转让。目前厂房施工已即将进入封顶阶段,大量的工程款项亦已实际发生并对外支付。请问,我公司在转让该厂房时,能否扣除前述已支付的工程款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在转让在建厂房时不能将转让收入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应按上述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有关转让在建项目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