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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将其承接的运输业务转给其他企业承运可否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9-18 9:28:00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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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2004-07-08)第八条第(二)项“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三)项“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之规定,物流企业从事物流业务活动时,应当按照其所从事之业务的性质进行分别核算,并分别按该业务性质计算缴纳营业税。在独立核算的前提下,其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输费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否则应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该文件并未明确,若物流企业将其承接的运输业务再转给其他企业承运时,可否扣减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运费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2003-10-17)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第七条“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之规定,除在境内承接运输业务,并将境外运输部分转由境外其他企业提供,以及自开票营业税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可按实际收取的营业额,即收取的全程运费收入扣减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外,其他运输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均应当按其取得的全部运费收入缴纳营业税,而不得扣减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2005-12-29)第一条第2项“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之规定,对被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从事的运输业务亦按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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