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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收取的这笔赞助费用应如何纳税?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7-31 12:26:41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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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向某工厂租用车间500平方(签约5年期),2年后我公司把其中250平方转租给李老板,李老板要我公司全部支付这2万元安装外线电路的费用,经协商后李老板付上7000元给我公司的代付安装电线的费用,之后我公司跟工厂协商,并答应在租赁期满后,我公司安装的外线电路是属于工厂的,所以,这工厂同意赞助7500元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这笔赞助费应当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1995-4-17)第十六条“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向某工厂租用车间,你公司系为承租人而非出租方。而前述文件关于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均是出租方因出租房地产而向承租方收取的各类款项,而承租方在收取该类赞助款项时,并没有向承租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因此,我们认为,你公司收取的该部分赞助款项,无须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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