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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定性为虚开?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7-25 9:51:19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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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企业在2003年之前,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期,为自已套开(大头小尾)增值税票偷税,经查有真实业务。该行为属于偷税无疑,但是否属于为自已虚开,可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

    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并不包括存在真实交易而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存在真实业务的前提下,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行为属于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如果同时达到少缴税款1万元和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比例的,则满足偷税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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