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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怎么办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8 10:15:1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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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最近一次意外事故中我公司丢失了发票以及一些其他的原始凭证,以致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请问丢失发票后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和解决,如何办理申请补领发票等手续,而且是否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呢?
  
答:由于治安不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位人员在外出办事时遗失发票、税务登记证等事情时有发生。所以纳税人了解清楚丢失发票后的处理办法对自己单位工作的开展十分重要。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自购发票,应于三天内(其中遗失发票的应于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如在市区内的遗失者声明,可在市级以上报纸媒体登载。遗失发票后,遗失者首先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然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后,将《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后,遗失者可凭登载其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发(领购、领用)遗失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发票。
  对于一些业户遗失发票报账(记账)联,付款方遗失手写填开式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就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另外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若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的,付款方可要求收款方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代作原始凭证;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开具证明的,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包括开票单位情况,发票内容等),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另外,如果付款方遗失的是税控机发票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作为原始凭证。
  对发票遗失者,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市地税局提醒各位纳税人应该小心保管、保护好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税务登记证等,以免由于丢失发票而造成个人和单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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