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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几天前因一笔购销业务向A公司开具了一张支票作为定金,但由于双方有些分歧,第二天合同就协议解除了。A公司本应将支票还给我公司,但其以种种理由推托,直到昨天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持该张支票要求我公司承兑,我公司方知A公司已将该支票背书给B公司,请问我公司可以拒绝承兑这张支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之规定,你公司开具票据时是基于合同关系,之后合同解除,票据的基础关系已经结束,A公司不能支付与票据相应的对价,理应将票据返还,你公司也可以拒绝向A公司承兑这张支票。但是由于A公司已将该支票背书给B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之规定,票据具有无因性,你公司不能拒绝向B公司承兑支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为了维护诚信原则,在第十三条中又规定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因此如果你公司可以证明B公司是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话,可以拒绝承兑该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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