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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出租的土地建造厂房时土地使用税应由出租方还是使用方缴纳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6-20 13:18:04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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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厂系向高边管理区租用土地,自建厂房,每季按协议向管理区交纳租金。每年纳交的房产税由我厂负责,至于土地使用税,由我厂垫付,在交租金时抵扣,即土地使用税应由收租方管理区负责。但收租方管理区不同意我们的意见。请问该土地使用税应由收租方的管理负责,还是由租用方的我厂负责?

    答: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问题,原国家税务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明确:“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同时还明确,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外,不论是因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也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管理区既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出租给你们并收取租金,自应履行纳税义务,承担应纳土地使用税税款。至于你单位在缴纳房产税的同时,代管理区缴纳土地使用税款,我们认为这是一种简化手续,方便征纳双方的做法,管理区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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