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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时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6-12 9:42:38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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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属一新建电厂,已取得发改委核准,预计今年七月投产,但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现当地税务部门向我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是否缴纳该税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1988-10-24)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1989-12-21)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之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为拥有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如果某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但已作为某个项目在该土地上搞基建,则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即使该土地的使用权尚未实际取得,即土地使用权尚未过户至纳税人名下,纳税人对此即已负有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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