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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如何划分?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7-3 11:41:10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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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管辖的一家企业其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06年初其成立了多家分支机,均属独立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请问:其新成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属地税部门还是国税部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对新办企业的界定重新作了解析,明确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是: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也按以上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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