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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自营和代理进出口贸易,2005年我公司自营收入约100万,代理业务收入约130万,但因财务人员账务核算中出现错误,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上年度全部收入均缴纳增值税,请问:(1)上年我公司全部收入均缴纳增值税是否合理;(2)若合理,是否意味着我公司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1)贵公司2005年度收入均缴纳增值税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之规定,贵公司未能准确核算自营和代理业务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2)公司因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和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而导致一并征收增值税,使得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80万,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求的,法律暂无明文规定。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之规定,企业是否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考察销售额(注意不是增值税应纳税额),另外还要结合实际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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