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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报超定额税收是否构成偷税?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5-11 10:53:16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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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标准时,仍然应该据实申报,如果超过的比例达到20%-30%,而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则对纳税人按偷税处理。税务机关这一规定是否合法?纳税人不申报超定额税收是否构成偷税?

    答:当纳税人未申报超定额的税收时,如果该行为具有可罚性,则不论其超定额的比例为多少,都应该平等地给予处罚,上述规定对标准以内的行为不予处罚,只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施加处罚,本身自相矛盾。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看,只要纳税人有义务申报超定额税收,且符合主观构成要件,那么不论其未缴税额占税收定额的多大比例,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处罚的程度和形式有所区别而已。定期定额征收的对象一般都是经过允许而未设置账簿的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准确全面记录经营信息,对于实际经营额是否超过定额,超过比例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往往无从判断,不能认定纳税人对此具有主观过错。此外,将未申报超定额税收视为偷税,也不符合偷税的客观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下,纳税人未申报超定额税收,也与上述偷税表现不符。即使对定期定额户的未申报行为,必须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也须考虑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无权设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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