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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企业,在税务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6-1-8 10:22:54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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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在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拥有交易席位,近来我公司决定将本公司的经营业务承包给某自然人,请问在税务管理上有哪些规定?(台州市京阳棉花有限公司)
 
    答:个人承包企业,我国的税法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有:
    一、承包后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的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二、承包人的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纳税人。
三、承包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承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承包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台州远程    袁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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