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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登记中涉及的股权投资中有哪些纳税规定?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8 10:22:0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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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工商登记年检中经常会碰到,在企业的股权变更中往往会涉及一些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企业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情况,请问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路桥区个体私营协会   赵先生
 
答:
一、企业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价对外投资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计价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号(94)财法字第00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4-2-4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0]1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6-21
 
    2、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0]1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6-21 
    [例]甲企业2003年12月,以一项固定资产对乙企业进行投资,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前的账面净值为200万元,投资评估作价300万元换取乙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30%股份。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企业该项投资的所得为100万元,依33%的税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假定该项固定资产过户缴纳税费为5万元,则投资所得为9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35万元。
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0]1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6-21
二、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0]06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3-29 
上述规定适用于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量化资产中包含了历年提取结余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号 国税函发[1998]33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6-4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法人股东。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1997]19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2-25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1994]08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3-31 
台州远程    袁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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