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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获利年度后未申请所得税减免的,可否补办免税手续?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8 10:26:3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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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于2003年进入获利年度,但该企业因故未按规定申请相关所得税减免也未缴纳该年度的所得税。请问,该企业可以再重新补办手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2000- 08-21)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 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证明其符合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但这种审核认定,系对其主体资格符合与否的确认,而并非何时享受该税收优惠的确定。并且,根据国税发[2000]152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进入获利年度后,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是其正常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因为,根据征管法,减免税企业仍然应当进行纳税申报),而税务机关的审核是在确认其不能享受的情况下(主要是针对兼营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审核其生产性业务收入是否超过50%),对其进行处理;因此,就目前的税法规定看,并没有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入获利年度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而是在获利年度开始,自然就享受该税收优惠。
    事实上,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6 -19国税发[1997]102号)第三条“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第四条“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已实际获利但虚报亏损的,经税务机关调整后,按其实际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当然没有就其已进入获利年度并应当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任何申请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这也就意味着,这种税收优惠开始享受的申请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非税法所要求或必须。
    当然,某些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发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获利年度但未申请减免税优惠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8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获利季度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为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第五条规定“凡企业已进入获利年度而未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视为放弃,不得再重新补办有关手续,只能享受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对经审查发现有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被批准而自行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法追缴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该文,凡企业已进入获利年度而未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视为放弃,不得再重新补办有关手续,只能享受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我们认为,此类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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