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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在未分配利润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现在我公司想用此发展基金进行再投资(可能是转增资本),是否可以享受净利润再投资可以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蓄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复[2000]203号2000-07-17)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1条和《公司法》第177条、179条等有关规定、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该两项基金可转为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增资”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发展基金作为再投资,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2002-07-17)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之规定,该部分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依法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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