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咨询文摘 -> 外商投资企业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税收征管
· 土地使用税 · 票据管理
· 发票管理 · 房产税
· 营业税 · 综合
· 涉税会计 · 个人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印花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销...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
· 收到再投资退税款如...
· 台州市对外商投资企...
· 小规模外商投资企业...
· 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已...
外商投资企业用提取的发展基金再投资能否享受“再投资退税”?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8 10:26:04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在未分配利润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现在我公司想用此发展基金进行再投资(可能是转增资本),是否可以享受净利润再投资可以退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蓄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复[2000]203号2000-07-17)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8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1条和《公司法》第177条、179条等有关规定、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该两项基金可转为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增资”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发展基金作为再投资,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2002-07-17)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之规定,该部分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依法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上一篇文章:我们怎样确定优惠期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