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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原来的亏损如何弥补?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8-29 12:43:24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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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家外资企业欲转内资企业,财务上仍然连续下去,但亏损怎样弥补?是否由以后的内资企业弥补?还是不能弥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对亏损弥补做出了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2、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3、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4、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即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企业亏损弥补的原则是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经营的存续性,投资者的变化不影响企业本身经营的延续,因此,在亏损弥补上是否内外资并无不同,只是内外资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费用扣除上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在财务上仍然延续的话,不影响亏损弥补。但是,如果外资企业经营期未满十年转为内资,是否需要补缴以前年度免交的所得税,则需要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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