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咨询文摘 -> 企业所得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税收征管
· 土地使用税 · 票据管理
· 发票管理 · 房产税
· 营业税 · 综合
· 涉税会计 · 个人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印花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
·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按预售款征企业所得税?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7-31 12:22:50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可以按照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性质一般作用是担保房屋买买合同的签订,属于立约定金性质,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可以没收定金;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定金应当双倍返还给购房者;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开发商收受定金时,房屋是否销售并不确定,定金是否可以确认为房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并不确定,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与预售款在性质上根本不同。定金只有在符合条件没收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据此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也只规定对预售款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并未规定定金可以征税或者预征所得税。因此,对于定金不能按照预售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