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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贴现之票据的债权可作为计提坏帐准备的基数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7-31 12:21:19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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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2004-5-28)第六条“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由于上述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性转移,不应冲减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二)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之规定,对用于贴现之票据,若与用于贴现之应收债权的相关风险的报酬发生实质转移的,则视同出售该相应债权,从而不得计提折旧;相反,若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则该票据的相应款项可作为计提坏帐准备的基数予以计提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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