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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中,增值税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6-20 13:14:03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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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享受出口免抵退的企业,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13%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4%的部分),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种情况能否税前扣除?
    2、企业记帐凭证上有摘要为非生产用电进项税额转出记录,根据取得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种情况能否税前扣除?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11-23财税字[1995]第092号)第三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 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2004-3-3第一条“…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第二条“…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之规定,出口企业因存在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差额而依法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入企业当期成本,并可在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05-16)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规定,企业因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抵扣的,则应依法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并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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