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新办的海运公司会计,听说最近国家对新办的运输企业出台了有关的退税操作规定,请问,国家对新办运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操作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您所提的问题,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供您参考。
基本规定
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1号
退税办法
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二、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
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