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咨询文摘 -> 企业所得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税收征管
· 土地使用税 · 票据管理
· 发票管理 · 房产税
· 营业税 · 综合
· 涉税会计 · 个人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印花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
企业收取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3-15 10:58:57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问:我公司为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政策。请问,我公司所退回的增值税款是否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08-09财税[1995]81号)第一条“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确定企业获取的“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除了该收入应当系属“专款专用”性质之外,且必须是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补贴收入的范围内,否则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符合上述规定,则依法不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所得税。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