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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所得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合理吗? |
| 作者:未知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8 10:34:06 发布人: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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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捐赠、赞助、广告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征企业所得税。这句话,我觉得是否有些不妥,为什么要按照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呢?我觉得应该按照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合理的成本费用后的利润部分作为计税依据。 2、今年初,税务部门到我单位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有一项商标使用权我单位一次性做了费用支出,未按权责发生制分年度摊销。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调帐?假如税务部门没发现的话,我们自己应该如何自行调帐?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您所说的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捐赠、赞助、广告等方面),应视同销售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结转自产自用产品的成本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计算企业所得税 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并没有关于“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捐赠、赞助、广告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征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应当说,税法的规定和您的想法基本是一致的,有关的问题应以税法的上述规定为准。 关于您单位将“一项商标使用权一次性做了费用支出”的帐务调整问题,我提建议如下,供您参考: 1、如果“一项商标使用权一次性做了费用支出”的帐务处理是今年作出的,可作以下帐务处理: (1)冲销原费用支出: 借:无形资产(购入商标使用权的金额) 贷:“管理费用”等原记入的费用科目 (原计入费用的金额) (2)摊销今年应摊的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 (也可以考虑将以上两笔分录合并,作为调整分录,不过这样处理没有反映无形资产从购入到摊销的全过程,不够合理) 2、如果“一项商标使用权一次性做了费用支出”的帐务处理是去年或以前年度作出的,则种做法已对以前年度的利润及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影响,建议作如下帐务处理: (1)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借:无形资产(购入商标使用权的金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计入费用的金额) (2)摊销以前年度至今应摊的无形资产 借:以前年底损益调整(以前年度应摊销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今年以来应摊销的金额) 贷:无形资产 (也可以考虑将以上两笔分录合并,作为调整分录,不过这样处理没有反映无形资产从购入到摊销的全过程,不够合理) (3)根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帐户贷方余额计提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底损益调整(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结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帐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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