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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期间为什么还要缴税 |
| 作者:不详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6-1-8 10:32:43 发布人: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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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正处于减免税期间,但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会计核算混乱,部分会计凭证资料遗失,成本费用核算不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了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恢复了征税。该纳税人感到不解,既然是在减免税期间,税务机关为什么还要征税呢? 答: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对此类问题已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由于该纳税人有上述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在减免税期间按规定核定其企业所得税并恢复征税的做法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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