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成立于1999年,1999、2000、2001年账面亏损如下:-15万、-8万、-6.5万。由于该公司购买的部分原料未能取得发票(以入库单或收款收据入账),在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税务局认定该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按该公司全年营业额的5%利润率进行核定征收。经过两年的整改,该公司已按会计制度、税法进行记账,因此,税务局同意该公司从2002年度所得税查账征收。
请问:
1、2000、2001年度核定征收期间,该企业的账面虽然亏损,但在税务上是否被认定为盈利年度?
2、2002年度恢复查账征收后,如该公司出现盈利,是否可以弥补1999、2000、2001年度的亏损,如不能弥补2000、2001年的亏损,那么1999年度的亏损是否可以弥补?如上述亏损都不可以弥补,那么该公司的盈亏情况,是否从2002年重新开始?
3、会计制度和税法上规定了企业的盈利可以弥补以前5个年度的亏损,除此之外,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问题上是否还有其他文件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因此,被鉴定为定额征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执行定额征收办法期间的亏损,但鉴定为实行定额征收办法之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上为弥补的亏损近]额可继续弥补到期为止。该公司的盈亏情况应从2002年重新开始计算,1999年的亏损如经税务机关批准则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继续弥补,2000、2001年的账面亏损是不能弥补的。
徐炳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