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咨询文摘 -> 增值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税收征管
· 土地使用税 · 票据管理
· 发票管理 · 房产税
· 营业税 · 综合
· 涉税会计 · 个人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印花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转出进项税额奥妙多...
返利资金转出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换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9-9 20:34:42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问:我公司在与厂商合作中,约定厂商每月以当月进货金额(含税)的一定比率折扣给我司,此折扣目前有两种操作方式:(1)厂家直接在发票上折扣; (2)不在发票上折扣,直接现金缴款由我司开出零售发票,同时我司做收入处理。以上两种方式均不影响我司的毛利率,销售毛利均在行业正常标准。请问:此种折扣属于税法规定的平销行为吗?第二种方式在计算税金时是否需要对折扣额进行换算?谢谢!
       答:来信反映的两种“折扣”业务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厂方对商家的让利,但在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第一种方式,厂家直接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此种行为属于销售折扣。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采取第二种方式,则属于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的返利。国税发[1997]167 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而不能用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直接乘以适用税率。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商品),货物价格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甲企业按发票开具的金额117000元全额支付后,收到乙企业的返利资金22000元。这里,甲企业实际上是以95000元(117000-22000) 的含税价购进这批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是:95000/1.17×17%=13803.42(元)。在具体操作中,实际上就是把22000元返利换算成不含税价来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对返利资金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究竟是否应当换算,各地在执行中屡有争议。早在1997年,江苏省国税局就曾对此问题专门请示过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的答复是:“应当换算”。苏国税[1997]60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的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另外,你公司将收到的现金返利,采取向厂家开具商业零售发票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商业零售发票只有在向顾客零售商品时才能开具。建议公司对这种做法及时调整。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