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咨询文摘 -> 增值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税收征管
· 土地使用税 · 票据管理
· 发票管理 · 房产税
· 营业税 · 综合
· 涉税会计 · 个人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印花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
· 正常储备的备品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
· 购入废旧物资及免税...
· 商品流通业购进货物...
· 转出进项税额奥妙多...
· 记账错误导致帐实不...
· 返利资金转出进项税...
· 般纳税人注销时,存...
这笔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8-15 9:08:45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问:某县级供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购进电力产品2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当月实现含税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其中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200万元。根据当月经营情况,该企业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摊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7万元从当月340万元进项税额中转出。税务人员在审核申报表时,认为企业不需要转出19.7万元进项,企业可少纳增值税19.7万元。这笔税额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处理为何不一样呢?这笔进项该不该转出呢?

答:用于免税项目农村电网维护费的19.7万元进项税额,企业和税务人员的处理不一样,是因为各自适用的税法、税收文件不一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案中县级供电企业从340万元中转出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19.7万元进项的做法就是依照该文件执行的。

但是,从2005年8月5日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下发之后,情况就有很大的变化。该文件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该文件还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税务人员据此做出19.7万元进项不必转出是正确的。

由此可见,在新文件下发之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计算转出。新文件下发之后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这里必须提醒纳税人要认真学习税收文件,注意比较文件前后的不同规定,准确无误的申报纳税,以减少因不懂税收规定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