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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7-31 12:19:23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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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购买了一家专门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所销售的汽车配件,该企业提供了一张普通发票,不知可否进行抵扣,抵扣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2001-04-29)第二条“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之普通发票的,可按10%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2003-05-1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之规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且明确提出可适用财税[2001]78号的相关规定。
    因此,若您单位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单位所购买的这批汽车配件可按10%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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