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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企业为了巩固市场,在产品“三包”期间取得经销商开具的“三包费”增值税发票,问,生产企业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1995-7-18)第八条“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之规定,经销企业收取之生产企业的“三包”收入,视为经销企业向生产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取得之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若经销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经销企业应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限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取得之该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予抵扣进项税额之情形,可依法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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