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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将认定前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吗?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6-5 17:56:02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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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黄金首饰有限公司是一家2003年11月25日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依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执行时间,从批准认定的次月一日(12月1日)起执行。请问: 2003年12月1日之前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进黄金,生产黄金首饰(已经交割并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银行金库提取黄金证明),并于2003年12月2日卖出。补开发票,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2003年12月4日。请问:购进黄金进项税额,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期(12月)进项税额抵扣吗?如果不能抵扣,根据什么税收法律条文?

      答:依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执行时间,从批准认定的次月一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2000-08-0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之规定,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1996-09-09)第五条“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之规定,应当也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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