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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进项税额可在认证通过的当月进行抵扣吗?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8 10:43:3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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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今年四月份成立的,但执行一般纳税人是从七月初开始的,我公司会计在9月份把进项税发票拿到税务局去进行了认证后,在9月末拿到了比对单,请问我公司在10月份有销项税时可否进行抵扣?另外请一下在税务辅导期内对进行税的抵扣方面有什么要求?是不是当月进行认证的进项税不能让当月进行抵扣呢?

    答:1、10月征期(所属期9月1日-9月30日)无论你9月有无销售均可抵扣。2、你公司实行辅导期管理,肯定是商贸企业,进行税的抵扣方面与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2-14国税发[2003]17号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工业企业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即可抵扣,并且依法应当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2004-07-01)第三条第(六)项“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之规定,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其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还不能抵扣,要等比对相符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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