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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毁损的货物可否以正常销售货物处理,并不予转出进项税?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8 10:43:14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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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一批存货受雨淋失效,本来价值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1700元。如果我不申报损失,将其以低价100元处理掉,这样可不可以按正常销售货物处理,不用转出进项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货物构成实质损害的,即应当认定为毁损,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并不能由纳税人随意认定或者选择。如果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随意选定是否以非正常损失处理,或者将已实际构成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以正常货物但低价予以销售处理,那么除非货物灭失(比如被烧毁、被偷盗等),只要不灭失,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均可以通过按其现有价值低价销售的方式来处理,从而进项税额不予转出,则“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被人为地缩小了适用的范围,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另一方面,若企业以该种方式处理,从而不予申报损失的,则税务机关在实务中,将要求1、相应进项税额全部转出;2、低价销售取得的收入,作为销售毁损物按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销项税率;3、若申报损失已超过法律规定之期限,则该相应之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非正常损失货物按正常货物低价对外销售处理,由此将导致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并不能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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