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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货物购销的交易方式符合税法规定吗?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8 10:41:37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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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的商场已经都是由个人送货了,但是相当一些商场的送货人代理了某些商品的业务,也就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商场在货款结算时,就根据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办理了汇款,这样可以吗?由于是个人送货,就将每个人的销售款先挂进了个人往来帐户,待支付其货款时平帐,将款转付到了开发票的单位,这样取得的增值税票可以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销售货物而应予征收的增值税,是基于购销双方之间所存在的真实的交易。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一方销售货物给另一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另一方则支付货款并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以及增值税的征管原理看,其本质特征在于真实的货物买卖行为,只要存在这种真实的货物买卖,即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并可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就货款的支付而言,我们认为,商业活动中,因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经济往来,包括资金往来;也存在着不同的交易模式,包括向第三方付款,或者由第三方付款等。因此,只要交易真实,相应的款项按照购买方的要求承付,并不违反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尤其在货物的购销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失控发票的现象相当普遍,前述现象的频发,除了出于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而蓄意为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因市场竞争的激烈或者对税法的缺乏了解并在交易中疏忽大意。就个人送货而向某单位付款或者由某单位开票这种交易模式而言,若收款单位或者开票单位,并非真正的货物的销售方,而只是个人借用了某单位的帐户,或者以某单位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作为购货方,其因此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能被认定为系取得虚开的发票或者失控发票,并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货方据此遭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因此,应在实务操作中备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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