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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服装面料,并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向海关缴纳了增值税。然而,当我们凭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向我市国税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时,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稽核组的税务干部却以我们尚未向国外支付货款为由,拒绝为我们提供“同意抵扣”的签字,致使我们无法抵扣。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某服装公司 王传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稽核组的做法与此文件的规定相悖。
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 吴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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