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税务法规 -> 营业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营业税
· 进出口税收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个人所得税 · 房产税
· 附加税费 · 发票管理
· 综合 · 税收管理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 · 契税
· 车船使用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作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8-22 22:42:02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函[2007]335号       颁布日期: 2007年07月14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7]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