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号:台地税发[2005]2号 发文日期:2005年1月十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重新制订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台地税政[2001]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对账证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2005年1月1日起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确定,年终不再办理汇算清缴。
附件:1、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2、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1:
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条 分类类型
根据分类依据和标准划分为:查账征收单位和核定征收单位。
第三条 分类依据和标准
一、凡有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银行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账证健全,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按时填报账务会计报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条 分类管理审核认定
一、认定时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前。以后年度企业没有上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并且企业的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没有较大的变化,为简化工作量,可视为维持原等级。
二、认定程序: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分局领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如实、完整填写后,及时报送主管税务分局。主管税务分局应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实行一户一核,并对鉴定表中的5个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分局和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认定标准: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批准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鉴定表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可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应批准纳税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应批准纳税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和组织先暂按纳税人申请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市局直属分局必须在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确定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五条 税款申报征收及计算方法
一、税款申报征收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期(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划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核定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征收、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按月申报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填写时应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补充资料栏或附注栏中注明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主管税务分局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分解到每个月,纳税人根据每月的应纳税额,填制《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填制《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补充资料栏中注明征收方式及核定的税额。
二、税款计算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月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核定定额征收,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再分解到每一个月,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六条 税务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计税工资、公益性捐赠等应严格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执行,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对需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确认的税前扣除项目及需报送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告知的税前扣除项目,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纳税人未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告知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凭合法凭证,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查账征收企业在年度申报期结束后,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组织力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155号规定的步骤和方法组织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应提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原审批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批准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检查部门再按变更后的征收方式处理。
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帮助、督促纳税人建账建证,促使其最终向依法自行申报、查账征收方式过度。对达到查账征收标准的,无特殊原因,一律于次年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
第七条 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政策的处理
一、查账征收企业符合税法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或核准。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查账征收企业如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核,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及时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对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年度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核定征收企业如遇上述三种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按减免税管理权限进行核准。
三、核定征收企业如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报经批准变更为查账征收企业的,其核定征收期间所发生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第八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事项异议的,可在接待鉴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1、台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2、台州市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批表(略)
附件2:
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第二条 分类类型几标准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情况将其投资者划分为: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适用于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账证健全,纳税资料完整,能准确计算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及投资者所得的纳税人。
凡符合税法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分类管理审核认定
一、认定时间: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前。以后年度企业没有上报《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并且企业的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没有较大的变化,为简化工作量,可视为维持原等级。
二、认定程序: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分局领取《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如实、完整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及时报送主管税务分局。主管税务分局应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纳税人审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及有关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实核,并对鉴定表中的5个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分局和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认定标准: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批准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鉴定表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可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应批准纳税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应批准纳税批准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新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先暂按纳税人申请的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市局直属分局必须在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确定年度征收方式。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四条 税款申报征收和计算
一、税款申报征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及时按规定如实、完整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实行按期(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征收,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按月申报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在填写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补充资料栏注明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主管税务分局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分解到每个月,纳税人根据每月的应纳税额,填制《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在填制《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补充资料栏中注明征收方式及核定的税额。
二、税款计算
1、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浙地税函[2003]387号)计算,再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核定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定额=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税率。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
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成本费用支出额÷(1-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收入额或核定成本费用支出额是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场地、生产人员数量、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生产经营用电量、用水量、产品结构以及发票填开情况等,运用要素定额法确定收入额。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兼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4、对经主管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可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者按纳税人上期缴纳的税额核定征收。
第五条 税务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必须严格按照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需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告知的税前扣除项目,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纳税人未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告知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出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再按变更以后的征收方式处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也应加强税务检查。要着重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状况,对隐销售(营业)收入部分,应按本办法列举的产(商)品、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并进行处罚。对达到查账征收标准的,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于次年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
第六条 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政策的处理
一、查账征收企业符合税法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或核准。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以前年度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给予弥补。
第七条 纳税人对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1、台州市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2、台州市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批表(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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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商)品、行业部分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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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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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禁化品、鞭炮、焰火、化工产品(包括医药中间体)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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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模具、家具、卷烟机械、粘土砖瓦 |
9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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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工业生产、工业性加工、商业(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减半征收)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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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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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业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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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娱乐业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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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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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业 |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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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营业行为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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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各县市(区)个别行业的产(商)品的应税产(商)品的应税所得率如高于上述达标准的,可以通过测算后适当提高,但不得擅自低于达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