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税务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营业税
· 进出口税收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个人所得税 · 房产税
· 附加税费 · 发票管理
· 综合 · 税收管理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 · 契税
· 车船使用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作者:本站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14:00:47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号:国税发[2005]196号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