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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已发布,现将此文件告知,请各企业认真学习。
根据规定,原已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单证,凡尚未办理退税的,请相关企业按新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20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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