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税务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增值税 · 营业税
· 进出口税收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
· 个人所得税 · 房产税
· 附加税费 · 发票管理
· 综合 · 税收管理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 · 契税
· 车船使用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14:04:25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号:财税[2005]109号    发文日期:2005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关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停止执行。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计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证据或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凡经审计认定企业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