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文件号:台国税进告[2006]012号 发文日期:2006年9月18日
台州市本级各出口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同时明确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出口企业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现将台州市本级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的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政策宣传
1、须告知纳税人的事项:
(1)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涉税事项告知服务书2006年011、012号。
(2)2006年9月15日调整出口退税率清单。
(3)《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2、纳税人可以通过下列途经取得上述资料。
(1)从台州市国税局网站下载。(表格可从台州市国税局网站 "资源下载"----"表单证书下载"---"进出口管理"栏目。方法是右键点"下载","目标另存为"访问者自己的硬盘,注意文件名中的扩展名默认为"htm"一定要改成 "xls",否则会出现乱码。)
(2)凡通过出口退税代理申报的企业,由相应的各代理机构发放资料。
(3)出口退税自行申报的企业,由进出口处管理员发放资料。
(4)上述(2)、(3)之外的出口企业,如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企业、已办理退税认定尚未确认管理员的企业等,由本处综合科发放资料。
为明确责任,各机构发放资料后,必须取得纳税人相关回执。此项工作必须在2006年9月20日前完成。
二、出口企业申报合同备案
1、本次出口合同备案的对象是指财税[2006]139号文件所涉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2、本告知所述的出口备案合同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2006年9月14日(含14日)前签订;
(2)合同签订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非中文签订的合同须提供前述八大要素齐全的翻译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必须由出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
(4)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3、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同外,还必须备案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的代理出口协议。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的,一律由委托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前将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原件和合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有《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的软盘,分类装订并套好档案袋,报送各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出口退税管理岗备案。(各分局备案联系电话:椒江分局8223370,黄岩分局4292037,路桥分局2430219)
5、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三、合同备案的接收和审核
1、各分局出口退税管理岗负责接受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备案申报,接收后在《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签收,当场返还企业一份。
2、各分局出口退税管理岗按本告知第二条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并于2006年10月8日将上述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合同备案资料分户统计后报送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3、进出口处在2006年10月15日前组织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予以备案,同时将出口合同原件、签署审核意见的一份《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退回出口企业(另一份退税管理员留档备查)。
四、备案项下的出口退税单证申报
1、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本次合同备案项下的货物报关出口后,申报办理退税时,须附已签批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2、外贸企业将本次合同备案合同项下的货物报关出口后,申报办理退税时必须单独装订,不得与其他单证混合申报,且附已签批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五、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