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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涉税事项告知服务书 [2006]007号
作者: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7-15 9:32:12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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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的管理,现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的取得

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二年来未发生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6种行为: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可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要求取得“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区税务分局、市局核实后,取得“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

二、退税单证的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已取得“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出口企业填写《缺核销单申报备案明细表》交出口退税申报窗口备案。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每份报关单上加盖“已备案,缺核销单”章,已备案单证可在当期正式申报,申报时单独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已备案,缺核销单”。

三、缺核销单的后期补齐

“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的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下同),并按《缺核销单申报备案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交出口退税申报窗口(补核销单时一同报送原《缺核销单申报备案明细表》)。180日内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   

四、相关表格

本文所涉相关表格可从台州国税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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