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的管理,现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的取得
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二年来未发生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6种行为: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可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要求取得“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区税务分局、市局核实后,取得“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
二、退税单证的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已取得“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出口企业填写《缺核销单申报备案明细表》交出口退税申报窗口备案。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每份报关单上加盖“已备案,缺核销单”章,已备案单证可在当期正式申报,申报时单独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已备案,缺核销单”。
三、缺核销单的后期补齐
“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的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下同),并按《缺核销单申报备案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交出口退税申报窗口(补核销单时一同报送原《缺核销单申报备案明细表》)。180日内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
四、相关表格
本文所涉相关表格可从台州国税局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