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州市国税局 文件号:台国税进告[2006]005号 发文日期:2006年3月24日
加工贸易业务退税相关政策汇集
第一部分:定义及退税规定
一、进料加工是指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的企业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其退税办法与一般贸易退税方式基本上一致,但由于进口料件存有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在计算退税时应将进口环节减免税款作扣减,以免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二、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2)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辅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列入生产成本。
第二部分:退税窗口业务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单证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方可出具证明。
一、加工贸易业务的登记备案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到退税机关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登记备案。
(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及出口制成品备案清单。
若备案之料件为深加工结转的,还需提供被结转方开具的出口发票。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在批准证上加盖业务章;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备案清单留存一份,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登记、《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及出口制成品备案清单。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在批准证上加盖业务章;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备案清单留存一份,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加工贸易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备案的注销手续。
二、加工贸易业务免税证明的出具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实际操作中可按进口报关单上的签发日期为准,集中在次月1至10日一次性办理。(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取得纸质进口报关单的,书面说明理由后,向退税窗口办理延期。收到进口报关单后再办理免税证明)
(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在《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1的原件和资料2、3的复印件留存,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工缴费普通发票(仅限于委托加工业务);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意见后加盖业务章;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原件退还出口企业。
(三)深加工结转
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给国内其它企业再加工出口的,即深加工结转,凭海关签发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办理免税手续,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工贸易业务核销的办理
(一)出口企业应于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取得《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后,持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3、海关结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海关补缴增值税复印件;
5、关税缴款书复印件;
6、复出口货物所对应的报关单(退税联复印件);
7、出口销售发票复印件;
8、核销单(退税联复印件)等资料。
在次月底前(以《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上的结案时间为准)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退税部门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时应对企业核销资料与登记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进行调整。退税部门在核对调整后,出具核销后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并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留存。
(二)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核销结案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将上述资料2、3、4原件及资料5的复印件留存,将上述资料1、5的原件退还出口企业。
第三部分:相关的处罚规定
一、对事先未到国税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或已签章登记但未按进料加工规定管理的进料加工业务,凡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7]14号、浙国税进[1997]74号整理)
二、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业务,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
三、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