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号:台国税进告[2006]001号 发文日期:2006年1月9日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1、与外商订立的外销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1、由出口企业按上一月份“前期单证、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的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2、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购销合同”栏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月份及序号。
3、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财务部门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出口企业在每月正式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将上月份《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作为申报附件一同上报。
四、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1、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2、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3、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相关单证备案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