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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模具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8-6 12:13:46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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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是工业生产关键的基础工艺装备,是能生产出具有一定形状和尺寸要求的零件的一种生产工具。可以说没有模具就没有产品的生产,因此对模具采用适当的会计核算政策及其税务处理也显得非常重要。

会计核算问题

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其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的问题。在会计实务中,不同企业对于模具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对于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模具,有的企业仍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有的企业只针对专用模具制定特殊的会计政策;而有的企业只针对进口模具制定特殊的会计政策;还有的企业针对所有的工装模具制定了会计政策。

如果模具摊销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的,企业应在会计制度中明确其模具核算的会计政策。例如,苏证监局公司字[2004]266号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改通知书》中指出,对于该公司损益影响较大的模具费如何摊销,在该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

各企业对模具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和摊销,摊销方法一般为“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等;二是,先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领用时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进行摊销;三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计提折旧。

为什么在实际中模具往往按照工作量法摊销或计提折旧呢?因为从技术上来讲,模具的寿命一般是按照使用次数来记录和折算的。

有的企业其模具摊销的会计政策比较灵活,有操纵利润的嫌疑,如上市公司安凯客车,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单项金额较大的工装模具一次摊销有困难的采用“分期摊销法”(注:“单项金额较大的工装模具”的价值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进行价值判断的主动权操纵在企业手中);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其大型的专用模具按产品产量平均摊销(注:“大型的专用模具”的价值判断标准也没有明确,进行价值判断的主动权同样操纵在企业手中)。

未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进行摊销的模具,如已停产或淘汰的,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不能形成批量的、甚至研发失败的产品而开发的工装模具,如确属已没有使用价值的,采用一次性摊销进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是因为企业的专用模具,往往独一无二,为企业所专用,一旦离开了该企业,这些专用模具就毫无用处,一文不值。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由于模具一般价值很高,使用期限很长,因此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往往是税务部门所关注的问题。

如果企业生产并自用的模具未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则生产模具所用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企业生产并自用的模具达到了固定资产的标准,则生产模具所用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外购模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这里的固定资产标准是指税务上的标准。如何判断模具是否达到税务上固定资产的标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见,税法上固定资产的核定标准主要是“使用期限”标准,其次才是“价值”标准。

生产所用模具一般都是批量购入的,批量购入的模具总金额往往大大超过固定资产的标准,但根据税法要求,模具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应以单件价值计,不应以批量价值计。

对于单位价值较小的生产用模具,且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或单位价值较大的生产用模具,且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未达到税务上固定资产的标准,不应当作固定资产处理。

对于单位价值较小的生产用模具,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或对于单位价值较大的生产用模具,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无论会计上是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一般都应视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根据《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将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模具挂靠到工具、器具一类,则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来适用税法的规定,当然这种归类有一定争议,必须征得主管税务部门的同意。

如果企业将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模具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进行摊销的,应视为已作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但是由于有的企业模具费用按照工作量法进行摊销,如果企业产销两旺,就可能出现不足一年专用模具费用摊销完毕的情形。虽然模具费用摊销期限未足一年,但是模具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这种情形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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