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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采购国产设备涉税会计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6-9-22 14:35:11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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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各种水泥及制品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7月,为提高经济效益,节能降耗,加强环保,公司先后从国内知名企业采购先进的新设备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这些国产设备价款均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给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全部设备价款198200元、税款33694元,价税合计231894元。

[会计处理]

一、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现结合你公司实际资料说明如下:
  1.在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设备的成本:
  借:银行存款  33694
    贷:在建工程  33694。
  2.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
  借:银行存款  33694
    贷:固定资产  33694。
  假设该项设备预计净残值率10%,折旧年限10年,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已经计提折旧3个月,则已提折旧=231894×(1-10%)÷10÷12×3=5217.62(元)。应在调整设备账面原价的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5217.62元:
  借:累计折旧  5217.62
  贷: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5217.62。
  3.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科目。
  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部分,以及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出租、转让应补交的所得税,均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所以,抵免部分的所得税不必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计提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为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确定,所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也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假设你公司2005年度应缴所得税100万元,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申报未享受抵免前应缴所得税分别为105万元、120万元,税务机关查补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是2万元、5万元、4万元。则2006年购置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19.82×40%=7.928(万元),抵免期限为2006年~2010年。因为2006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105-(100+2)=3(万元)<7.928万元,所以允许2006年抵免税额3万元。2006年抵免后应缴所得税=(105+5)-3=107(万元);2007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120-(100+2)=18(万元)>(7.928-3)万元,所以允许2007年抵免税额4.928万元,2007年抵免后应缴所得税=(120+4)-4.928=119.07(万元)。其中2006年计提应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10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70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70000
    贷:银行存款1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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