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准予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入从小规模纳税入处购进货物只能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入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6%或4%,因此只能按6%或4%来抵扣进项税。
如果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有误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口货物完税凭证
一般纳税人准予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注1]
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开具或取得的抵扣凭证
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可以凭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来抵扣;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时,可以凭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来抵扣增值税。
1、收购单位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
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2、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注2]
四、购进废旧物资开具或取得的抵扣凭证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凭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抵扣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以凭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来抵扣增值税。
1、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注3]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4]
五、运费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包括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5] 无论是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还是运输单位主管地税局及省级地税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都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注6]企业根据运输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允许抵扣的运输发票
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注7]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5] 如果地税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税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税局名称和地税局代码。中介机构代开票,要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注8]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注9]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注5]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10]
2、不准抵扣的运输发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注7]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注6]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注11]
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
注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2号)
注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注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注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
注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注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第055号)
注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
注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
注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