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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核算“价外费用”
作者:郭建明 张水林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8-7 11:11:40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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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增值税检查中,发现有些企业由于没有准确理解和掌握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和税收政策规定,造成对价外费用的纳税申报与会计处理不当,致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价外费用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误区

1.有的企业没有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比如,将平销行为的返利按价外费用处理,混淆了平销行为的返利与价外费用两个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2.有的企业没有按照价外费用的规定进行操作,使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做成了价外费用。比如,供货方委托承运企业运送一批货物给购货方,承运企业的运输发票开具给供货方做账,供货方再开具代垫运费发票给购货方,这种行为就是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费。

3.有的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计税时,没有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就按含税收入计税。

4.有的企业将价外费用中的包装费租金、押金等收入,长期摆在账上不结转价外收入,不申报纳税。

二、价外费用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1.应合理、准确判断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这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醒: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

2.应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而价外费用计算税金的方法与平销行为返利计税方法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计算公式如下:

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确认,需要视以后情况而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4.应注意价外费用核算的特殊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计税工作中,应从有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价外费用,计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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